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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日期:2020-04-27 瀏覽次數:

國(guo)務院關于修改《建(jian)設項目環境保(bao)護(hu)管理條例》的決(jue)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bao)護(hu)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li)  李克強      

2017年7月(yue)16日     

 

國務院關(guan)于修(xiu)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jue)定(ding)對《建(jian)設項目環境保(bao)護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二(er)、將(jiang)第七條第二(er)款修(xiu)改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公眾等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公布。”

  三、刪(shan)去第八條第二款。

  四、將第九條、第十條合并(bing),作為第九條,修(xiu)改(gai)為:“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并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五、將第十(shi)一條(tiao)改(gai)為第十(shi)條(tiao),刪(shan)去(qu)該條(tiao)中的“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di)十一條:“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七、將第十二條修(xiu)改為(wei):“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八、刪去第十三條。

  九、將第十七條(tiao)改(gai)為(wei)第十六(liu)條(tiao),修改(gai)為(wei):“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十、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十(shi)一、將(jiang)第(di)二十(shi)條(tiao)改(gai)為第(di)十(shi)七條(tiao),修改(gai)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十(shi)二、刪去第二十(shi)二條(tiao)。

  十三(san)(san)、將第(di)(di)二十三(san)(san)條(tiao)(tiao)改為第(di)(di)十九條(tiao)(tiao),修(xiu)改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十四、增加一條,作(zuo)為第二(er)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十五、將(jiang)第(di)二(er)十四條、第(di)二(er)十五條合(he)并,作為(wei)第(di)二(er)十一(yi)條,修改為(wei):“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十(shi)六、增加一條,作為(wei)第二(er)十(shi)二(er)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十(shi)七、刪(shan)去第(di)二(er)十(shi)六(liu)條、第(di)二(er)十(shi)七條。

  十(shi)八、將第二十(shi)八條(tiao)改為(wei)第二十(shi)三(san)條(tiao),修改為(wei):“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技術機構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er)十、將第二(er)十九條改為第二(er)十五條,修改為:“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將第三十二條(tiao)改(gai)為第二十八條(tiao),并將該(gai)條(tiao)中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修改為“海洋工程”。

  本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xiang)目環境(jing)保護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zuo)(zuo)相應(ying)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zuo)(zuo)相應(ying)調(diao)整(zheng),重新公布(bu)。

 

建設項(xiang)目(mu)環境保護管(guan)理條例

(1998年11月29日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國務(wu)院令第253號(hao)發布

根據2017年7月(yue)16日《國務(wu)院關(guan)于(yu)修改〈建設(she)項目(mu)環境(jing)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ding)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tiao) 為(wei)了(le)防止建設項目產生(sheng)新的(de)污染、破壞生(sheng)態環境,制定(ding)本(ben)條(tiao)例。

  第二(er)條(tiao) 在(zai)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he)(he)國(guo)領域和(he)(he)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he)(he)國(guo)管轄的(de)(de)其他海域內(nei)建設對(dui)環境有影(ying)響的(de)(de)建設項目(mu),適(shi)用本條(tiao)例。

  第三條(tiao) 建設產生(sheng)污(wu)染的(de)建設項目,必(bi)須(xu)遵守污(wu)染物排放(fang)的(de)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zhong)點污(wu)染物排放(fang)總量(liang)控制的(de)區(qu)域內,還(huan)必(bi)須(xu)符合重(zhong)點污(wu)染物排放(fang)總量(liang)控制的(de)要求。

  第四條 工(gong)業建(jian)設項(xiang)目應當采(cai)用(yong)能耗物(wu)(wu)耗小、污染物(wu)(wu)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gong)藝,合理(li)利用(yong)自然(ran)資源,防止(zhi)環境污染和生態破(po)壞。

  第五條 改建、擴建項(xiang)目(mu)和技術改造項(xiang)目(mu)必(bi)須采取措施,治理與(yu)該項(xiang)目(mu)有關的(de)原(yuan)有環境污(wu)染和生(sheng)態破壞(huai)。

  第二章 環境(jing)影響評價

  第六條(tiao) 國家實行(xing)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di)七條(tiao)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huan)境(jing)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huan)境(jing)保護實行分類(lei)管理:

  (一)建(jian)設項目(mu)對(dui)環境可能(neng)造成重大影(ying)響的(de),應當編制環境影(ying)響報告書,對(dui)建(jian)設項目(mu)產生的(de)污(wu)染和對(dui)環境的(de)影(ying)響進(jin)行全面、詳(xiang)細的(de)評價;

  (二)建設(she)項(xiang)目對環(huan)境(jing)可能造成(cheng)輕度影響(xiang)(xiang)的,應(ying)當編制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xiang)報告(gao)表(biao),對建設(she)項(xiang)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huan)境(jing)的影響(xiang)(xiang)進行(xing)分析或(huo)者專項(xiang)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huan)境(jing)影(ying)響很小,不(bu)需要進行環(huan)境(jing)影(ying)響評(ping)價的,應當填(tian)報環(huan)境(jing)影(ying)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lei)管(guan)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xing)(xing)政主(zhu)管(guan)部門在組織專家進行(xing)(xing)論證和(he)征求有(you)關部門、行(xing)(xing)業協會、企(qi)事業單位、公眾等意見(jian)的基礎上制定并(bing)公布。

  第(di)八(ba)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kuo)下(xia)列內容:

  (一(yi))建設項目(mu)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xian)狀;

  (三(san))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he)預測;

  (四)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五)環境影響經濟損益(yi)分析;

  (六)對(dui)建(jian)設項目實施(shi)環(huan)境(jing)監測(ce)的建(jian)議;

  (七)環境(jing)影響評價結論(lun)。

  建設項目環境影(ying)(ying)響報(bao)告(gao)表、環境影(ying)(ying)響登記(ji)表的內容(rong)和(he)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門(men)規(gui)定。

  第九條(tiao) 依法應當(dang)編制環(huan)境(jing)影(ying)響報(bao)告(gao)書、環(huan)境(jing)影(ying)響報(bao)告(gao)表(biao)的(de)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單(dan)位應當(dang)在開工建(jian)設(she)前(qian)將環(huan)境(jing)影(ying)響報(bao)告(gao)書、環(huan)境(jing)影(ying)響報(bao)告(gao)表(biao)報(bao)有(you)審(shen)批權的(de)環(huan)境(jing)保護行政主管(guan)部門審(shen)批;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的(de)環(huan)境(jing)影(ying)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shen)批部門審(shen)查(cha)或者(zhe)審(shen)查(cha)后未予批準的(de),建(jian)設(she)單(dan)位不得(de)開工建(jian)設(she)。

  環(huan)(huan)境(jing)(jing)保護(hu)行政主管部門(men)審批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xiang)報(bao)告書、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xiang)報(bao)告表,應當重點(dian)審查建設項(xiang)目的(de)環(huan)(huan)境(jing)(jing)可(ke)行性(xing)、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xiang)分(fen)(fen)析預測評(ping)估的(de)可(ke)靠性(xing)、環(huan)(huan)境(jing)(jing)保護(hu)措施(shi)的(de)有效性(xing)、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xiang)評(ping)價結論的(de)科學性(xing)等(deng),并分(fen)(fen)別(bie)自收到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xiang)報(bao)告書之日起(qi)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環(huan)境保護行(xing)(xing)政主管部門可以組(zu)織技(ji)術(shu)(shu)機(ji)(ji)構對建設(she)項目環(huan)境影(ying)(ying)(ying)響(xiang)(xiang)(xiang)報告書、環(huan)境影(ying)(ying)(ying)響(xiang)(xiang)(xiang)報告表(biao)進(jin)行(xing)(xing)技(ji)術(shu)(shu)評(ping)估(gu),并承擔相(xiang)應(ying)費(fei)用(yong);技(ji)術(shu)(shu)機(ji)(ji)構應(ying)當對其(qi)提出的技(ji)術(shu)(shu)評(ping)估(gu)意(yi)見負責,不得向建設(she)單位(wei)(wei)、從(cong)事環(huan)境影(ying)(ying)(ying)響(xiang)(xiang)(xiang)評(ping)價工作的單位(wei)(wei)收(shou)取任(ren)何(he)費(fei)用(yong)。

  依法應(ying)當填(tian)報(bao)(bao)環(huan)(huan)境影響(xiang)登(deng)記(ji)表的(de)(de)建(jian)設項(xiang)目,建(jian)設單位應(ying)當按照國務院環(huan)(huan)境保護行(xing)政主(zhu)管(guan)部門(men)的(de)(de)規定(ding)將環(huan)(huan)境影響(xiang)登(deng)記(ji)表報(bao)(bao)建(jian)設項(xiang)目所在地縣級環(huan)(huan)境保護行(xing)政主(zhu)管(guan)部門(men)備案(an)。

  環境保(bao)護(hu)行政主管部(bu)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shen)批、備案和(he)信(xin)息公開。

  第(di)十條 國務院環(huan)境保護行政(zheng)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mu)環(huan)境影響報(bao)告書、環(huan)境影響報(bao)告表:

  (一)核(he)設施、絕密工程等特(te)殊(shu)性質的建(jian)設項目;

  (二(er))跨省、自治(zhi)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jian)設項目(mu);

  (三)國務(wu)院審(shen)批的或者國務(wu)院授(shou)權有關部(bu)門審(shen)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kuan)規定(ding)以外(wai)的(de)建設(she)項目環(huan)境影響報告(gao)書(shu)、環(huan)境影響報告(gao)表的(de)審(shen)批(pi)權限,由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ren)民政(zheng)府規定(ding)。

  建設(she)項目造成跨行政(zheng)區域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影(ying)響,有關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保護行政(zheng)主管部門對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影(ying)響評價結論(lun)有爭議的,其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影(ying)響報告書(shu)或者(zhe)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影(ying)響報告表由共同(tong)上一級(ji)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保護行政(zheng)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de),環(huan)(huan)境保護(hu)行政主管(guan)部(bu)門應(ying)當對環(huan)(huan)境影響報告書(shu)、環(huan)(huan)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yu)批準的(de)決定:

  (一)建設(she)項目類型及其選(xuan)址、布(bu)局、規模等不(bu)符合(he)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he)相(xiang)關法定規劃(hua);

  (二)所在區(qu)域環(huan)境質量(liang)未(wei)達到國家(jia)或者地方環(huan)境質量(liang)標準,且建設項目(mu)(mu)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qu)域環(huan)境質量(liang)改善目(mu)(mu)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cai)取(qu)的污(wu)染防治措(cuo)施無法確保污(wu)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cai)取(qu)必要措(cuo)施預防和控制生(sheng)態(tai)破壞;

  (四)改(gai)(gai)建、擴建和(he)技術改(gai)(gai)造項目(mu),未(wei)針對(dui)項目(mu)原(yuan)有(you)環境污染和(he)生態破(po)壞提出有(you)效防治(zhi)措(cuo)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jing)影(ying)響報告書、環境(jing)影(ying)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liao)數據明顯不(bu)實(shi),內容存在重大缺陷(xian)、遺(yi)漏,或者環境(jing)影(ying)響評價(jia)結論不(bu)明確、不(bu)合理(li)。

  第十二條 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環境(jing)(jing)影(ying)響(xiang)報告(gao)書(shu)(shu)、環境(jing)(jing)影(ying)響(xiang)報告(gao)表(biao)經批(pi)準后,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的(de)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de)生產工藝或者(zhe)防治(zhi)污染、防止生態破(po)壞的(de)措施發生重大(da)變(bian)動的(de),建(jian)設(she)單位應當(dang)重新報批(pi)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環境(jing)(jing)影(ying)響(xiang)報告(gao)書(shu)(shu)、環境(jing)(jing)影(ying)響(xiang)報告(gao)表(biao)。

  建設項目環境(jing)影響(xiang)(xiang)報告(gao)書、環境(jing)影響(xiang)(xiang)報告(gao)表自批(pi)準之日起(qi)滿(man)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審(shen)核、審(shen)批(pi)建設項目環(huan)境影響報告(gao)書(shu)、環(huan)境影響報告(gao)表(biao)(biao)及(ji)備案環(huan)境影響登記表(biao)(biao),不得收取任何費用(yong)。

  第十三條(tiao) 建設單(dan)位可以采取公(gong)開招(zhao)標的方式(shi),選擇從事環(huan)境(jing)影響評價(jia)工作的單(dan)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環(huan)境(jing)影響評價(jia)。

  任何行政機關不得為建設單位(wei)指定從事環境影響評(ping)價工作的單位(wei),進行環境影響評(ping)價。

  第十四條(tiao) 建設(she)單位編制環境(jing)影(ying)響報告(gao)書(shu),應當依照(zhao)有關法律(lv)規(gui)定,征求建設(she)項目所(suo)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jian)。

  第三(san)章 環境保護設(she)施建(jian)設(she)

  第(di)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xu)與(yu)主體工程同時設計(ji)、同時施工、同時投產(chan)使用。

  第十(shi)六條 建設項(xiang)目的(de)初步(bu)設計(ji),應當按照環境(jing)保(bao)護(hu)設計(ji)規(gui)范的(de)要求,編制環境(jing)保(bao)護(hu)篇(pian)章,落實防(fang)治環境(jing)污染和(he)生(sheng)態破壞的(de)措施以及(ji)環境(jing)保(bao)護(hu)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she)單位(wei)應當將環境(jing)保護設(she)施(shi)建設(she)納入施(shi)工(gong)合同,保證環境(jing)保護設(she)施(shi)建設(she)進度(du)和(he)資金,并在(zai)項目建設(she)過程中同時(shi)組織實施(shi)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bao)(bao)告(gao)書、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bao)(bao)告(gao)表及(ji)其(qi)審(shen)批部門(men)審(shen)批決(jue)定中提出(chu)的環境(jing)保護對策措(cuo)施(shi)。

  第十七條 編制(zhi)環(huan)境影響(xiang)報告書、環(huan)境影響(xiang)報告表的建(jian)設項目竣工后,建(jian)設單位應當按(an)照(zhao)國(guo)務院環(huan)境保護行(xing)政主管部門規(gui)定的標(biao)準和程序,對配套建(jian)設的環(huan)境保護設施進行(xing)驗(yan)收(shou),編制(zhi)驗(yan)收(shou)報告。

  建(jian)(jian)設(she)(she)單位在環(huan)境保(bao)護設(she)(she)施驗(yan)收過程(cheng)中,應當如實查驗(yan)、監(jian)測、記載建(jian)(jian)設(she)(she)項目(mu)環(huan)境保(bao)護設(she)(she)施的建(jian)(jian)設(she)(she)和調試情況,不得(de)弄虛作假。

  除(chu)按照(zhao)國(guo)家規定(ding)需(xu)要(yao)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dang)依法向社會公開(kai)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分期(qi)建設、分期(qi)投入生(sheng)產或者使用的(de)建設項目,其相應的(de)環境保護設施(shi)應當分期(qi)驗收。

  第十九條 編制環(huan)境影響報告書(shu)、環(huan)境影響報告表的(de)(de)建(jian)設項目(mu),其配套建(jian)設的(de)(de)環(huan)境保護(hu)設施經驗收(shou)合(he)格,方可投入(ru)生(sheng)產或(huo)者使用;未經驗收(shou)或(huo)者驗收(shou)不合(he)格的(de)(de),不得投入(ru)生(sheng)產或(huo)者使用。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mu)投入生產或(huo)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guo)務院環境(jing)(jing)保(bao)護行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的規定開展環境(jing)(jing)影(ying)響后評(ping)價。

  第二(er)十條 環(huan)(huan)境(jing)保護(hu)(hu)行政主管部門(men)應當對建設(she)項目環(huan)(huan)境(jing)保護(hu)(hu)設(she)施設(she)計(ji)、施工(gong)、驗(yan)收、投入(ru)生產或者(zhe)使用情況(kuang),以及(ji)有關環(huan)(huan)境(jing)影響評價文(wen)件確(que)定(ding)的(de)其(qi)他環(huan)(huan)境(jing)保護(hu)(hu)措施的(de)落實情況(kuang),進行監督檢(jian)查(cha)。

  環境(jing)(jing)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ying)當(dang)將建設項目有關(guan)環境(jing)(jing)違法信(xin)息記入社(she)會(hui)誠信(xin)檔(dang)案,及時向社(she)會(hui)公開違法者名(ming)單。

  第四章 法(fa)律責(ze)任

  第(di)二十一條(tiao) 建設單位有(you)下(xia)列行為之一的(de),依照《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環境影(ying)響評價(jia)法》的(de)規(gui)定處(chu)罰(fa):

  (一)建(jian)設項目(mu)環境影響報告(gao)書、環境影響報告(gao)表未依(yi)法(fa)報批或者(zhe)報請重新(xin)審核(he),擅自開工(gong)建(jian)設;

  (二)建設(she)(she)項目環(huan)境(jing)影響報告書(shu)、環(huan)境(jing)影響報告表(biao)未經批準或者重新(xin)審核(he)同意(yi),擅自開工(gong)建設(she)(she);

  (三)建設項目(mu)環境影響登記(ji)表未依法備案(an)。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建(jian)設(she)(she)(she)單位編制建(jian)設(she)(she)(she)項目初步設(she)(she)(she)計(ji)未(wei)落(luo)實(shi)防治(zhi)環(huan)境污(wu)染和生態破壞的(de)措(cuo)施(shi)以(yi)及環(huan)境保護設(she)(she)(she)施(shi)投資概算,未(wei)將環(huan)境保護設(she)(she)(she)施(shi)建(jian)設(she)(she)(she)納入施(shi)工合(he)同,或者未(wei)依法開展環(huan)境影響(xiang)后評(ping)價的(de),由建(jian)設(she)(she)(she)項目所在地縣(xian)級以(yi)上環(huan)境保護行(xing)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fan)本條例規定,建(jian)設單位在項(xiang)目(mu)建(jian)設過程中未(wei)同(tong)時組織實施環境(jing)(jing)(jing)影響報告(gao)書、環境(jing)(jing)(jing)影響報告(gao)表及其審(shen)批部(bu)門審(shen)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jing)(jing)(jing)保護對策(ce)措施的,由建(jian)設項(xiang)目(mu)所在地縣(xian)級以上環境(jing)(jing)(jing)保護行政主管部(bu)門責(ze)令(ling)限(xian)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wei)反(fan)本條例規定,需要(yao)配套建(jian)設(she)的(de)環境保護設(she)施(shi)未(wei)建(jian)成(cheng)、未(wei)經(jing)驗收或者(zhe)驗收不合格,建(jian)設(she)項目即投(tou)入生產(chan)或者(zhe)使用,或者(zhe)在環境保護設(she)施(shi)驗收中弄虛作假的(de),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xing)政主管部門責(ze)令限期改正(zheng),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gui)定,建設單位(wei)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huan)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ji)以上(shang)環(hua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er)十四(s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技術機構向建設(she)單位(wei)、從事環境影(ying)響評價工作的單位(wei)收(shou)取(qu)費(fei)用(yong)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bu)門責(ze)令退還所收(shou)費(fei)用(yong),處(chu)所收(shou)費(fei)用(yong)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價(jia)工作(zuo)的(de)單(dan)位,在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價(jia)工作(zuo)中弄虛作(zuo)假的(de),由縣級以上(shang)環境(jing)保護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環(huan)境(jing)保護行政主管部門(men)的工(gong)作(zuo)人員徇私舞弊、濫用(yong)職權、玩(wan)忽職守,構(gou)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刑(xing)事責(ze)任;尚不構(gou)成犯(fan)罪(zui)的,依法給予(yu)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fu)  則

  第二十七條(tiao) 流(liu)域開(kai)發、開(kai)發區(qu)(qu)建(jian)設、城市新區(qu)(qu)建(jian)設和舊區(qu)(qu)改建(jian)等區(qu)(qu)域性開(kai)發,編(bian)制建(jian)設規劃時(shi),應當(dang)進行環(huan)境(jing)影響評價(jia)。具體(ti)辦法(fa)由國務院環(huan)境(jing)保(bao)護行政主管部門會(hui)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ling)行規定。

  第二(er)十八條 海洋(yang)工(gong)程建設(she)項目(mu)的(de)環境(jing)保護(hu)管理(li),按(an)照國務院(yuan)關于海洋(yang)工(gong)程環境(jing)保護(hu)管理(li)的(de)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軍(jun)事設施建設項目(mu)的環境保護管理,按照中央軍(jun)事委員(yuan)會的有關規(gui)定執行。

  第三十條(tiao) 本條(tiao)例自發布之(zhi)日起施(shi)行(xing)。